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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於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場所有結合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由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事業單位無前項工會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勞方代表選舉:
一、事業單位自行辦理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二、事業單位自行辦理,其事業場所有勞資會議者,由事業場所勞工依分配名額就其勞方代表選舉之;其事業場所無勞資會議者,由該事業場所全體勞工依分配名額分別選舉之。
三、勞工有組織、加入事業單位或事業場所範圍外之企業工會者,由該企業工會辦理,並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第一項勞方代表選舉,事業單位或其事業場所應於勞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九十日通知工會辦理選舉,工會受其通知辦理選舉之日起逾三十日內未完成選舉者,事業單位應自行辦理及完成勞方代表之選舉。
依前二項規定,由事業單位辦理勞工代表選舉者,應於勞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完成新任代表之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