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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會務工作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給與一次撫卹金:
一、因公死亡。
二、在職病故。
前項撫卹金發給標準,由各該工會視財務狀況自行訂定經理事會通過報請
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