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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依前條評定之各項分數合計為總分數依左列規定予以獎懲:
一、總分數在八十分以上者為甲等晉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
二、總分數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晉一級。
三、總分數在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不予獎懲。
四、總分數不滿六十分者為丁等,應予解聘 (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