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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會務工作人員之休假規定如左:
一、經考核滿三年者,自第四年起每年得休假二星期,滿六年者自第七年
起每年得休假三星期,滿九年者自第十年起每年得休假四星期。但年
終考核列為丙等者,次年不予休假
二、因業務需要,不能休假者,得視團體財力按不休假日數,依薪給標準
發給不休假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