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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請假經核准者除另有規定外,照發請假期間之薪津;未經請假擅離職守或
假期已滿仍未銷假到公者以曠職論,曠職應按日扣除薪津,連續曠職三日
或曠職全年累計達十日以上者予以解聘 (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