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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代表選舉,其應選名額為一名者,採無記名單記法,其應選名額在二名以
上者,採無記名連記法,如以集會方式辦理者,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
一以上之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限制連記額數不得超過應選名
額二分之一,並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為選舉,委託選舉人數不得超過
親自選舉人數三分之一,並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其票數
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候補代表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代表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