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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10.01.20 修正之第 19 條條文,施行日期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
年一月一日施行
。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 33 條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
,會員或會員代表得於決議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會
議之會員或會員代表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得為之。
法院對於前項撤銷決議之訴,認為其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
者,得駁回其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