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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二、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事業主管與履約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三、外國人從事補習班教師、運動教練、運動員、藝術與演藝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四、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製造工作與營造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五、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與家庭幫傭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六、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七、就業安定費之收繳、退還、催繳及強制執行。
八、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收容費用墊付、催繳及強制執行。
九、外國人直接聘僱業務之推動與辦理。
十、其他有關跨國勞動力事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