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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發證。
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製造許可證之核發及查核。
三、使用蒸汽鍋爐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達一定規模容量之危險性工作場
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督導代行檢查業務。
五、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六、其他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勞動檢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