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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會勞方、資方及政府代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得由其所屬團
體或機關指派其他相當職位或與其職務相關之人員代表出席,並具有參與
會議之權責。
本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或由他人代表出席時,應先期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