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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委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其中勞方、資方、政府代表及專家
委員應至少各有一人以上出席,始得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