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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股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股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處理及改進事項。
二、關於主要文稿之撰擬及初核。
三、關於本股人員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關於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