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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左列事項: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執行本中心研考工作。
三、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各單位業務之協調事項。
五、關於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六、協助督導重要工作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