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重要業務之督導。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組、室業務之協調。
四、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五、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