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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桃園臺南職業訓練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中心置秘書、課長、股長、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輔導員
、課員、技士、技佐、護士、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之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均為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