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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各區勞動檢查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勞委會) 為執行勞動檢查,維護勞工權益,
於臺灣省設北區、中區及南區勞動檢查所 (以下簡稱各檢查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