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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2 條
本局為執行受委託辦理國民年金之承保受理、給付審理、財務及帳務、基
金管理運用等相關業務,設國民年金業務處。
國民年金業務處置處經理一人、副經理二人、一等專員三人、科長六人、
二等專員五人、三等專員十二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
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