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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1 條
本局為執行受委任辦理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
分及其強制執行等業務,設勞工退休金業務處。
勞工退休金業務處置處經理一人、副經理二人、一等專員三人、科長七人
、二等專員六人、三等專員十五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
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