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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局得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之分布情形,視實際需要設辦事處或連絡處
。辦事處或連絡處置主任一人,兼任,其餘人員均在本局總員額內調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