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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局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規定接受委託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業務,在
接受委託期間設農民健康保險部,下設承保、現金給付、醫療給付 給付
會計、財務五科,分別掌理農民健康保險之承保、現金給付、醫療給付、
給付會計、財務管理、給付出納及欠費處理等事項。置經理一人,副經理
二人,科長五人,並置一等專員、二等專員、三等專員、領組、辦事員、
助理員及雇員若干人,其員額由本局專案報請台灣省政府核定之。
前項農民健康保險部掌理事項以外之農民健康保險業務,由本局及所屬相
關單位兼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