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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製造、加工或輸入之特定用途農藥,申請人應於核准期限內依核准用途使用。
前項核准期限,以不超過二年為限。期滿應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