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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管機關執行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器械、原料及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物品之沒入,應拍照存證後予以封存,並製作封存清冊。查獲場所之陪同人員並應於封存清冊簽名或蓋章。執行沒入有責付保管必要者,應由保管人出具切結保管書,保管人不得拒絕。
前項查獲場所之陪同人員無故拒絕於封存清冊簽名或蓋章者,執行沒入人員應於封存清冊上詳實記載,並由在場之執行人員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