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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應年滿十八歲。
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應先參加共同科目訓練,經測驗及格後,始得參加專業技術科目訓練。共同科目測驗及格者應於二年內完成專業技術科目測驗及格,逾期應重新訓練。
取得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或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及格證明者,得免參加共同科目訓練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