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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之訓練課程包含共同科目及專業技術科目,其訓練課程內容如下:
一、農藥相關法規。
二、植物保護相關事項。
三、農藥種類及相關知識。
四、農藥使用技術。
前項農藥代噴技術人員之訓練總時數不得少於二十四小時,且共同科目不得少於八小時,專業技術科目不得少於十六小時。
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應自行負擔訓練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