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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藥田間試驗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農藥核准登記之使用範圍分為下列二類:
一、單項使用範圍。
二、延伸使用範圍。
前項第二款所定延伸使用範圍,應以代表性使用範圍進行田間試驗,其群組化作物或有害生物種類、代表性使用範圍及其實施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