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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檢舉人檢舉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案件,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主管機關檢舉,並提供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商號及其地址。
三、涉嫌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之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
以口頭檢舉者,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紀錄,並交由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檢舉而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紀錄者,不發給獎金。
主管機關發給獎金時,應請檢舉人提供足資證明身分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