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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藥廣告申請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農藥廣告內容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藉他人名義或保證為宣傳。
二、以暗示方式使人誤解農藥效能或性能。
三、未經他人同意,利用書刊資料、學術機構或主管機關之文件為保證或宣傳其效能或性能。
四、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五、明示或影射貶抑他人產品之效能或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