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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疫區植物或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遷移核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之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遷移許可證明後始得遷移,並副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者應將前項許可證明正本附於遷移物品包裝上。
遷移時若發生疫區物品外洩,申請者應即為適當之處置,並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由主管機關代為處置;其所需費用由申請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