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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植物防疫檢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植物、植物產品及其他有傳播有害生物風險之物品,公告為應實施輸入檢疫之品目(以下簡稱檢疫物)。
植物、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未列入前項檢疫物,經發現有傳播有害生物風險之虞者,植物檢疫機關得採取檢疫處理、退運、銷燬或其他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