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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輸入應施檢疫物,除本準則所定檢疫條件另有規定者外,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繳驗下列文件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
一、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
二、提單(Bill of lading)或海/航貨運提單(Sea waybill/Air waybill)。
三、進口報單或海關申報單影本。
四、其他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