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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核准:
一、學術研究機構喪失第二條所定資格。
二、動物用藥品製造廠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工廠登記。
三、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未通過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定期檢查。
四、實驗室經查核其操作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未符合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
五、實驗室發生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生物安全意外事件,有污染動物用藥品樣品之虞。
六、未依核准之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計畫書執行試製。
七、未依前條規定留存紀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