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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學術研究機構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對於動物用藥品樣品數量應進行控管,並將其生產、使用、庫存及銷毀紀錄留存備查。
前項紀錄之保存,自動物用藥品樣品用盡或完全銷毀時起,應至少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