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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動物用藥品樣品田間試驗核准:
一、學術研究機構喪失第二條所定資格。
二、動物用藥品製造廠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工廠登記。
三、執行田間試驗發生嚴重不良反應事件,有危害動物、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之虞。
四、未依核准之動物用藥品樣品田間試驗計畫書執行田間試驗。
五、田間試驗場所屬獸醫診療機構,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取得飼主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