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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指定動物傳染病: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指定公告之動物傳染病。
二、檢驗機構: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具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從事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體檢驗之機關、學校或研究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