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勞基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留職停薪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得以申請執
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課程總積分達六分之一以
上之證明文件代之:
一、領得獸醫師證書超過五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
二、連續歇業期間超過二年。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