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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認可辦理前二條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之獸醫團體或農業財團法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全國性獸醫學會、獸醫師公會或農業財團法人。
二、設立滿三年。
三、全國性獸醫學會、獸醫師公會之會員中,獸醫師(佐)執業人數應達會員人數百分之十以上。
四、農業財團法人需有承辦獸醫相關訓練、推廣業務之經驗二年以上。
獸醫團體或農業財團法人申請前條認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包括下列資料之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組織章程及其他可資證明符合前項規定之文件。
二、載明組織概況、辦理課程認定與積分採認之人力配置、處理流程、作業方式、監督方法、文件保存、課程品質管理方式、收費項目及金額。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