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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隔離檢疫物於隔離檢疫期間,輸入人應依核准之內容管理,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隔離檢疫物之全部、部分及其衍生物,未經植物檢疫機關同意,不得擅自移出隔離圃場。
二、人員進出隔離圃場與相關肥料、藥劑、栽培介質及資材進出及使用時,應留有紀錄備查。
三、使用過之栽培介質、資材、產生之廢液廢水及植物殘體應集中,並以植物檢疫機關規定之消毒方法消毒後,始得丟棄或排出,並應留有紀錄備查。
四、有移出入其他檢疫物情形,應經植物檢疫機關同意。
五、發現隔離檢疫物死亡或感染有害生物時,應立即通知植物檢疫機關,並依檢疫人員指導處置,或由植物檢疫機關逕行處置;其所需費用由輸入人負擔。
輸入人提供之隔離圃場應保持安全隔離設施完整性,不得擅自變更。有損壞或其他因素致不符合第五條規定時,應通知植物檢疫機關人員,並立即採取安全處理措施。
隔離檢疫物於植物檢疫機關或指定之隔離圃場內實施隔離檢疫者,輸入人應依相關規定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