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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隔離檢疫物之輸入申請,經植物檢疫機關審查核准者,發給輸入同意文件。
輸入同意文件有效期間,以核發日起算,最長以二個月為限。但申請分批輸入者,其有效期間以四個月為限。
第一項核准後,第四條第三項各款內容擬變更時,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變更文件、資料,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