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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指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執行屠宰衛生檢查之獸醫師。
二、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構甄選任用,擔任派駐屠宰場執行屠宰衛生檢查人員之主管。
三、屠宰衛生檢查助理:指於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指揮監督下,協助執行家畜、家禽屠前、屠後及其他相關檢查之人員。
四、屠體︰指家畜、家禽經放血後不含內臟之整體與剖體。
五、內臟︰指家畜、家禽胸腔、腹腔及骨盆腔之臟器。
六、疑畜、疑禽︰依本規則施行屠前檢查,認為有待進一步檢查之家畜、家禽。
七、合格︰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家畜、家禽經屠前檢查判定適合屠宰。
(二)家畜、家禽之屠體、內臟經屠後檢查判定適合供食用。
八、不合格: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家畜、家禽經屠前檢查判定不適合屠宰。
(二)家畜、家禽之屠體、內臟經屠後檢查判定不適合供食用。
九、稽留︰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認定家畜、家禽或其屠體、內臟,應經縝密檢查、檢驗或其他處理後再為判定時,指示屠宰場將該家畜、家禽或其屠體、內臟送往指定處所留置之處置。
十、加熱後合格︰屠體、內臟經檢查判定應依規定加熱後,方適宜供食用者。
十一、冷凍後合格︰屠體、內臟經檢查判定應依規定冷凍後,方適宜供食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