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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屠宰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提供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執行屠宰衛生檢查所需之資料,並按月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屠宰有關紀錄。
前項資料及紀錄之項目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