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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家畜屠體、內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判定為加熱後合格或冷凍後合格者,應經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監督加熱或冷凍後,方得供食用:
一、中度或輕度之牛肉囊蟲、豬肉囊蟲或包蟲病。
二、弓蟲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