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家畜疑有下列疾病、症狀或狀態之一,經判定為疑畜者,應依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指示予以稽留:
一、口蹄疫。
二、狂犬病。
三、假性狂犬病。
四、水 性口炎。
五、炭疽。
六、破傷風。
七、嚴重之結核病。
八、副結核病。
九、嚴重之布氏桿菌病。
十、鉤端螺旋體病。
十一、出血性敗血性疾病。
十二、運輸熱。
十三、敗血症型沙門氏桿菌症。
十四、嚴重之壞死桿菌病。
十五、全身性或廣泛性之放射菌病或放射桿菌病。
十六、焦蟲病。
十七、邊蟲病。
十八、錐蟲病。
十九、嚴重之牛肉囊蟲病。
二十、嚴重之包蟲病。
二十一、豬瘟。
二十二、非洲豬瘟。
二十三、豬水 病。
二十四、水 疹。
二十五、全身性豬丹毒。
二十六、旋毛蟲症。
二十七、嚴重之豬肉囊蟲症。
二十八、牛瘟。
二十九、牛惡性卡他熱。
三十、牛副流行性感冒。
三十一、藍舌病。
三十二、氣腫疽(黑腿病)。
三十三、牛接觸性傳染性胸膜肺炎。
三十四、羊痘。
三十五、綿羊之疥癬症。
三十六、嚴重之羊乾酪樣淋巴腺病。
三十七、馬傳染性貧血症。
三十八、馬流行性腦炎。
三十九、馬鼻疽。
四十、假性皮疽。
四十一、尿毒症。
四十二、廣泛性肌肉發炎。
四十三、多發性關節炎。
四十四、惡性腫瘤或腫瘤有明顯轉移者。
四十五、嚴重之黃疸病。
四十六、惡質病。
四十七、嚴重之貧血。
四十八、可能危害人體之各種中毒症。
四十九、嚴重之皮下血腫或水腫。
五十、殘留有不符相關法令規定之有害人體健康物質或異物者。
五十一、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疾病、症狀或狀態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