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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屠宰衛生檢查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屠宰衛生檢查費以收費時數乘檢查費額(如附表)計算之。
屠宰場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繳納前一個月按前項規定計算之檢查費。逾期未繳納者,經移送行政執行之次月起,就超過規定時數之屠宰時段,中央主管機關得核實調整派員執行屠宰衛生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