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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申請人於其鳥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並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迅速隔離及為必要之措施:
一、罹患動物傳染病。
二、疑患動物傳染病。
三、病因不明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