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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委託製造契約因期滿、解約或其他原因失其效力者,應於事實發生十五日內,由委託者檢具原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函報中央主管機關註銷原委託製造註記;其核准期間尚未屆滿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原委託製造之核准。
委託製造期間,原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因撤銷、廢止或有效期間屆至而失其效力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原委託製造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