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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藥廠應設置儲存倉庫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原料、產品容器、封蓋、標示材料、包裝材料、半製品或中間產品及產品之儲存倉庫,應劃分待驗、准用與拒用之儲存區域。
二、儲存須冷藏或為劇毒者,應具備適當之儲存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