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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藥廠各部門訂立之規格、標準書、取樣計畫、檢驗程序或本準則所規定之檢驗管制措施及其有關之任何變更,均應經品質管制部門審定後方得執行。
藥廠應確實遵行本準則所定各項作業規定,並記錄執行過程,如有偏差發生時,應加以記錄並作合理判定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