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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直接與原料、半製品、中間產品或產品接觸之設備表層,應以不具反應性、釋出性及吸附性之材質構成;任何作業所需物品如潤滑劑、冷卻劑等,均不得與原料、產品容器、封蓋、半製品或產品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