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運入澎湖地區偶蹄類動物除供屠宰之豬隻外,應在澎湖縣動物防疫機關指定之隔離設施,依下列規定進行隔離檢查:
一、豬隻:應隔離檢查十四日。但健康情形良好者,得縮短期間為七日。豬隻未完成豬瘟疫苗基礎免疫者,應再補強一劑疫苗。隔離期間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甲類動物傳染病者,逕予撲殺;罹患乙類動物傳染病者,得延長隔離期間至無嫌疑,必要時得逕予撲殺。
二、豬隻以外之偶蹄類動物:應隔離檢查十四日。隔離期間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甲類動物傳染病者,逕予撲殺;罹患乙類動物傳染病者,得延長隔離期間至無嫌疑,必要時得逕予撲殺。
供屠宰之豬隻逕送澎湖縣肉品市場繫留觀察,不得移出,於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監督下屠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