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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運入澎湖地區之偶蹄類動物,應經來源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動物防疫人員檢查為健康情形良好,來源場應落實生物安全及運輸車輛消毒工作,並符合下列檢查條件:
一、豬隻:來源場於過去三個月內無發生甲類動物傳染病,並於豬隻運入澎湖地區前一個月內,應經血清抗體檢驗呈口蹄疫非結構蛋白抗體陰性反應。但由指定肉品市場運入,且運抵澎湖地區後逕送屠宰場於二十四小時內屠宰完畢者,不在此限。
二、豬隻以外之偶蹄類動物:來源場於過去三個月內無發生甲類動物傳染病,並於偶蹄類動物運入澎湖地區前,應經血清抗體檢驗呈口蹄疫非結構蛋白抗體陰性反應。